1.合同定价方式:按照每季度实际发生数量×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财评控制价。
2.付款方式:
按实计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支付,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用工数量付款,采购人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安排付款(不支付利息,且需提供等额合法税票)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4)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22 —— 2026-04-21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的规定,中标人完成工作流程后,由采购人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半小时响应,1小时到达现场。
2.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采购人不提供投标人施工人员的办公地点住宿地,一切费用开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须自负所有施工人员财物与人身安全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法律与经济上的责任。
3.投标人在服务期间不得损害采购人利益,给采购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投标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履约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权利保证
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服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但应提前向甲方一次性、书面提出。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在单项预算工程量不足的情况下,实际超出工程量部分可通过临时劳务部分结算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